您所在的位置:新闻中心> > 媒体焦点
云南盈鼎告石油巨头要“生存权” 石油反垄断第一案民企胜诉
时间: 2014-12-19 09:28:27 来源 :云南网 作者:春城晚报记者 夏体雷

原标题:云南盈鼎告石油巨头要“生存权” 石油反垄断第一案民企胜诉

 

新华社发

 

地沟油能变废为宝,可以通过加工成为生物柴油,应该说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不过,叫好的背后却有着销售困境:企业自身却无权销售,“油老大”拒绝交易,想加入燃料油销售体系又被拒之门外,企业面临倒闭。于是,我省最大的地沟油加工企业——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便一纸诉状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告到法院。

该案是云南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案,也是全国石油系统涉及的首例拒绝交易纠纷案。昨日记者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该民营企业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

原告

中石化拒售 索赔300万

盈鼎公司是云南省内唯一一家生物柴油企业,经过多年研发,企业成功将地沟油变为可供使用的生物柴油,并通过环评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盈鼎公司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说,盈鼎公司从2008年开始投产,但一直未获准进入被告的燃料销售体系,造成了企业的停产和亏损。中石化一直拒绝销售生物柴油产品,政府的红头文件也成为一纸空文。

今年年初,盈鼎公司将中石化告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7月30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

未提供合格依据 缺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认为,其实他们早已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渠道,在销售目录中也能找得到生物柴油的名字。但为何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拒绝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自己的销售体系呢?代理人解释,在诉讼之前,盈鼎公司并没有向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未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而且,生物柴油作为新能源产品,要经历封闭运行和全面推广两个阶段。云南省已确定昆明市作为试点城市,以全市公共交通车辆为封闭运行试点,但是尚未到全面推广阶段。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将生物柴油推广到市场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

中石化代理人解释说,生物柴油和普通车用柴油不同,其储存、运输包括最终加油都需要专门设备。如果要使用生物柴油,必须重新更换整套设备。另外,很难掌握这些企业提供的生物柴油是否合格,将原告缺少对发动机破坏性试验和道路经济性试验的产品投入市场,万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好向消费者交代。

而且,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只是云南省数百家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

中石化代理人给出的理由是,第一,没有把生物柴油和石化柴油混配在一起的工艺;第二,即使混配出来了,也没有检测设备,用于检测混配后的柴油是否达标;第三,由于混配后的柴油需要特殊设备储存,暂时没有设备。中石化代理人说,由于没有上级公司的许可,下属公司不能自行调配和销售生物柴油。同时,由于云南生物柴油产品目前在原料供给和技术环节上不稳定等,存在市场风险,因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直拒绝销售生物柴油产品。

判决

30日内纳入销售

不支持原告索赔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1/2,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中石化作为石油销售企业,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一直拒绝将原告生产的合格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故法院未给予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12月8日判令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驳回盈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